网络文化办理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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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文化办理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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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文化办理条件

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及《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》*九条和*十五条,文化条件和流程分别如下:

一:申请条件:

有申请单位的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
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

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;

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;特别说明申请上网运营、发行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,文化要求1000万注册资金;

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、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。


北京文化的方式有两种,一是网上,二是窗口。选择了方式,还有查看是否符合条件,具体条件如下:

(一)确定的单位名称、住所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
(二)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;

(三)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、设备、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;

(四)确定的域名;

(五)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。


文化,又叫,网文证。它是由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一项资质证书,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。

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,是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,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、广告、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,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。在*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,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。


文化申请材料:

(一)申请书;

(二)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;

(三)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;

(四)资金来源、数额及其信用文件(如报告、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);

(五)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复印件及简历;

(六)主要经营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的和明文件(如、职业证书和复印件);

(七)工作场所使用权文件(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复印件,自有场所需提供复印件);

(八)业务发展报告;

(九)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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